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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归类和登记事项情况说明: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归类说明:
1) 散装熟食指的是烧卤熟肉制品;
2) 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便利店、食杂店现场烤肠、蒸包、煮肉丸等的经营活动,食品以预包装冷冻食品为主。
3)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如果在经营场所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非自制食品,需申请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4) 生食类食品主要指的是生食海产品,沙律属于冷食类食品。寿司视其原料,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5) 酒类销售应根据其包装形式,归入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销售。
6)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其他类食品的品种。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情况说明:
1、经营者名称
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代码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登记证证号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因此应当填写法人登记证上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此类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住所
应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4、经营场所
填写申办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不一定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5、盖公章的位置
应当将公章盖在“发证机关”一栏上。
6、日常监管人员的填写
按照总局的规定,应当填写具体人员,不少于2人。日常监管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日常监管人员应当为有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
7、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的填写
根据总局的意见,如果县区局对监管所有明确授权,可以填监管所。
8、签发人的填写
应当填写发证机关最后批准人姓名。如有多个,以主要经营项目的批准人为签发人。
9、网络食品经营的标注
按照省局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需要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有实体门店的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不须在许可证上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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